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更多东盟国家留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东盟国家留学生规模,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东盟国家留学生生源情况,特制定我校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学金的种类、名额、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奖学金资助种类、名额及标准:
1、奖学金资助种类分为全额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两种
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接受学士、硕士及博士学历教育的东盟国家留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我校就读一学年以上的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自费东盟国家留学生。
2、奖学金资助名额
以每年自治区教育厅划分的名额为准。
3、资助标准
全额奖学金包括: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放给留学生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学士本科生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二)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到我校学习的拥有东盟国家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对中国友好,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品行端正,学习态度认真,成绩优良;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2、全额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除了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以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申请学士本科专业学生需高中毕业且高中成绩良好;
(2)申请语言进修生需高中毕业且高中成绩合格;
(3)申请者平时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记录。
(4)积极参加学校、系部举办的相关活动,乐于助人,深受师生喜爱。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除了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为在我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在读东盟国家留学生;
(2)申请者成绩优良;
(3)申请者平时表现良好,无违纪违法记录;
(4)积极参加学校、系院举办的相关活动,乐于助人,深受师生喜爱。
二、奖学金的申请
(一)全额奖学金的申请
1、奖学金须由留学生本人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时间,按学年向我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
2、我校于每年3月1日起开始授理奖学金的申请,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3、申请全额奖学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好的《广西政府东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全额奖学金)》;
(2)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
(3)经过公证的高中毕业证和学习成绩单并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中文或英文,不少于200字);
(5)《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6)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供两封具有副教授或以上推荐信;
(7)6张近期护照照片。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
1、奖学金须由留学生本人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时间,按学年向我校提出申请。
2、我校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通知的时间,公布奖学金的申请时间。
3、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好的《广西政府东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优秀学生奖学金)》(见附表2);
(2)学校上一学期/年学习成绩单及HSK4级以上(含4级)证书;
(3)学校对申请人考勤、遵守纪律及操行等情况的鉴定表;
(4)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
三、奖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我校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时间要求,制定下一年度享受全额奖学金的留学招生计划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计划并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我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全额奖学金招生名额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负责受理东盟国家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有关规定的资格,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三)我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分管校长批准。于规定时间内将全额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我校将奖学金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获得全额奖学金资助的申请者,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及《全额奖学金获得通知书》,全额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按时报到,不得提出变更,否则将视为放弃。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者,我校发给《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告知书》。
(五)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对我校奖学金名额审批的情况,接受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经费,并及时将奖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享受奖学金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六)我校将于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报到的获得广西政府东盟国家奖学金的东盟留学生汇总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存档备案。
四、管理与监督
(一)我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足额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东盟留学生。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东盟留学生,我校将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将取消或终止对其颁发奖学金。
(二)我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全面检查。
(三)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按照《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厅、教育厅、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计划由桂林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桂林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