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任和管理,提高聘任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外专、外教,必须坚持有利于我校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为原则。
第三条聘任外专、外教必须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任,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四条外专、外教实行聘任制,试用期为一个月,含在聘期内,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条国际交流处负责外专、外教聘任日常管理工作。外专、外教所在院系负责外教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聘任外专、外教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一项长期的工作。
二、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第七条外籍教师岗位聘任条件:以英语(日语或其它语种)作为母语,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优先。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聘任待遇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聘期内外国文教专家(语言类)的月工资指导线为:本科:2200-4000元/月;硕士:3300-4600元/月;博士:4600-8000元/月)。如聘为学校客座教授,相关待遇参照《桂林工学院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兼职教授管理暂行办法》(桂工院人【2003】9号)执行。
第一十条工作期间,学校免费向外教提供一卧一室一厅的公寓一套。空调、电视机、电脑、电话、洗衣机、冰箱、微波炉、DVD机、热水器、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水电费自理。
第一十一条在聘期内,教学单位必须选派一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与外教进行合作,协助外语系开展教学工作。
第一十二条对学校急需而又难以聘任到的外籍关键人才的相关待遇,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
三、聘任程序
第一十三条建立多层次的聘任外专、外教信息渠道,以自治区政府外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官方渠道外为主,兼顾国内外合作单位、学校已聘任的外专、外教、中介机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校内外留学人员及回国人员等多种联系方式,建立并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外专、外教聘任信息渠道。
第一十四条聘任单位应提前3—6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拟聘任外专、外教的申请报告,获准后可通过各种途径向海外招聘。
第一十五条国际交流处统筹考虑全校的外专、外教师资的情况后,提出聘任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审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聘任外专、外教的原因或目的。
(二)聘任外专、外教人选的求职信、同行学者的推荐信及体检证明(可事先在国际交流处领取外国人体检表及体检说明,外专、外教来华时须携带体检证明原件方有效)。
(三)聘任外专、外教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含授课课程、周授课量、教学计划、使用的教材等)。
(四)聘任外专、外教人选的简历,包括外专、外教人选的姓名、性别、国籍、学历、出生日期、护照号码、通信地址、有效任职证明和希望在我国驻外哪个使领馆申请签证等。
(五)聘任人的联系人或指导老师的姓名、电话或其他联络方式。
(六)工资待遇及基本生活条件需事先与国际交流处协商后才能确定并通知外专、外教。
(七)聘任外专、外教的申请报告须聘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十六条获准聘任外专、外教的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向海外公开招聘。
第一十七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应与外专、外教草签聘任合同,外专、外教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试用期为一个月,正式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同时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聘任管理
第一十八条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是以国际交流处为主,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协调管理。
(一)国际交流处是学校聘任外专、外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单位聘任计划;负责外专、外教的统一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检查聘任外专、外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公安、商业、财贸、卫生、旅游、邮电、海关等)解决聘任的外专、外教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等的问题。
(三)审批外专、外教旅行计划并进行组织联系。
(四)审批调整外专、外教的工资和办理延聘事宜。
第一十九条教学单位主要负责聘任的外教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学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外教教学工作计划,包括排课、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教学计划提前3个月报送国际交流处。开学前一周负责向所有外教介绍学院的教学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教学单位负责配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与外教进行合作,协助外教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聘任单位应主动配合国际交流处做好外专、外教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尊重外专、外教的生活习惯。聘任单位须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等相关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聘期内,各聘任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外专、外教出差或到校外进行有偿授课、讲学等活动。如有需要,必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外教自愿,才可派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专项经费聘任的外专、外教必须用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教学工作或本单位的师资培养和科研工作,不得用于创收。
第二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外专、外教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检查水、电、饮食等项目,做到有患必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任的外专、外教。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外专、外教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桂工院教【2003】76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