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公寓是为在我校任教的外籍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为了确保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国际交流处应在外籍人员入住时清点室内物品,如实登记,并由外籍教师签字确认,离宿时双方清点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宿、离校手续。
第二条 配备使用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不得私自与其他房间的物品调换,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属于人为事故,必须照价赔偿。如需更换公寓内任何生活设施,必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如擅自购买,纯属个人行为,购款自付。
第三条 外籍人员居住的公寓,只供其本人使用,不能转让他人居住,不得留宿他人。如外籍人员的亲朋好友来访,需要留宿的,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和办理住宿手续后,方能入住。
第四条 公寓配备的电器、煤气用具等,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不准私自增加电源插座、私拉电线等,注意关好煤气阀门。
第五条 外籍人员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清洁。尊重他人的作息习惯,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大声喧哗或制造躁音)。
第六条 外籍人员外出时,应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如电冰箱内有物品需保鲜,可不切断),关好门窗,检查住房内是否有未熄的火种(如烟头、烘烤过的东西、用过的设备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钥匙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七条 不准私自配钥匙或更换门锁。遗失钥匙要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并由外籍人员担负更换门锁的费用。如将钥匙遗留在房内,请与国际交流处联系,不得自行破门。
第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公寓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负责公寓内的物品配备、设施维护、维修。如发生意外事故(被盗、火灾等),外籍人员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