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教因故不能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上课的,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1. 按要求填写《外教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外教所在系,一份存国际交流处(表格可到国际交流处办公室);
2. 请假一天以内,须得到外教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并报国际交流处;一天以上,须得到国际交流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
3. 请假必须提前两天提交书面申请,如因突发事件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应事先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上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二、外教请假时间结束后,须到国际交流处销假。如因故未能按时回校销假,必须事先口头请示并得到批准。
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请假:
1. 占用工作时间旅游;
2. 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本校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3. 外教所在系、国际交流处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四、外教违反以上请假的规定,国际交流处在与外教所在系协商后,可以向该外教发出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的工资。
五、外教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教所在系应当向该外教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国际交流处备案。以下原因,不列入书面警告事项:
1. 不可抗力:如火灾、交通事故、抢劫等原因导致外教不能准时上课的;但该外教有证明这些原因存在的义务;
2. 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外教上课迟到的;
3. 学校要求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的。
六、在合同期内每一学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违规情节严重的,校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发工资。